来源:商务局时间:2012-09-14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适 用 情 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备 注 |
1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或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未经定点偶尔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查处后并立即改正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指获利较少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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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指获利较多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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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两次以上查处仍实施违法行为,获利较少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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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两次以上查处仍实施违法行为,获利较多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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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屡教不改并拒绝、阻挠检查未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情节严重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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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查处后并立即改正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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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指获利较少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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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获利较多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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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经两次以上查处仍实施违法行为,获利较少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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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经两次以上查处仍实施违法行为,获利较多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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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屡教不改并拒绝、阻挠检查未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情节严重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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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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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部分环节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 |
初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整改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部分环节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猪屠宰,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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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环节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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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环节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猪屠宰,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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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了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但记录不实行为的 |
初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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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了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但记录不实,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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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了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行为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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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了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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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但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行为的 |
初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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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但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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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行为的 |
初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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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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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也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行为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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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也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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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行为的 |
初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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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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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行为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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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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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较少)行为的 |
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较少),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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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较多)行为的 |
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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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数量较多),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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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行为的 |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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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偶尔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少)行为的 |
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偶尔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多)行为的 |
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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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 |
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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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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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少)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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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少),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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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多)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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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较多),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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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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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数量较少)行为的 |
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处以货值1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数量较少),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处以货值3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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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数量较多)行为的 |
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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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数量较多),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限期整改,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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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经多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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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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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获得省级部门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证的、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限期改正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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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多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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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片猪肉有专用运载工具未吊挂运输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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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片猪肉有专用运载工具未吊挂运输,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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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生猪产品专用运载工具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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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生猪产品专用运载工具,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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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与生猪产品使用同一运载工具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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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与生猪产品使用同一运载工具,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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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未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限期改正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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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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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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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等级证书、等级标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等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等级证书、等级标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等行为 |
初次查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等级证书、等级标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等,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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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等级证书、等级标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等,多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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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个人处以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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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多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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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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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个人处以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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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多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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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行为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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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多次查处拒不改正,但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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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虚报数量较少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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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虚报数量较少,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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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虚报数量较多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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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多次查处拒不改正,但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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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行为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行为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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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多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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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行为的 |
初次查获,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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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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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多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